200平即可办学!这种情况不再消防备案!中小教培机构办学难或迎来破解!
2019-01-28 15:41:37 阅读:
近日,
一份校外培训机构登记表
引起了小编的关注▼
校长们肯定还记得:
今年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于办学场所和消防安全是这样规定的: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小编收到的这份调查表里的办学许可审批标准,是之前国务院针对全国范围发布的《意见》在地方的具体落地实施。
显然,校长们也肯定注意到了,在大家最关心的办学场所面积和消防安全方面的具体规定有所松动,咱们详细来看↓↓↓
1、办学场所方面
严禁租赁普通中小学及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居民住宅楼、车库、地下室、工业建筑、厂房、仓库办学;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以半天为单位)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租期不得少于1年,连续租赁不得少于3年。
划重点: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2、安全方面
其实,对于办学面积的要求并非只适用于山东省德州市这一区,山东省教育厅早已于10月29日,起草发布了关于征求《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建议的公告,该《通知》其中对于办学面积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不单是山东一省,全国多地针对教培机构推行的办学新规或审查标准也有类似的规定:
福建省于11月22日发布《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对于办学面积方面的规定是这样的: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5月28日,广东省发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其中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11月26日,《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其实,还有上海、天津等多地明确办学场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即可。
培训机构办学面积标准下调是变革同样也是机遇。
一方面来说,这降低了办学准入难度,让办学者明确了培训机构办学的具体要求,便于实施,特别有利于创业者和正在发展中的中小机构;另一方面,这一审批标准也明示了培训机构办学的准入门槛,保证了教学规范。
2、安全方面
办学场所符合办学条件,无安全隐患。
1、以下情况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
▼注意:以上情况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以下情况需要办理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1) 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2)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注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划重点: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培训机构治理以来,最为办学者关心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办学资质问题,另一个便是消防问题。
以上有关消防的这一明确性标准,对于中小型培训机构来说,无疑也是一个久违的好消息,消防这一关或将不再给当地大多数教培行业办学者造成困扰。
在此之前,虽然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都能够按照要求上报消防部门备案,但某些教培机构认为消防部门要求太高,提出的问题难以整改,从而产生大量直接开始经营、不报消防部门备案的现象。所以,消防手续办理不完善也变成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者的一个隐痛。
其实,很多办学者表示:不是不想办,而是手续太难办。
长久以来,因为确实存在有关部门事前不审批、事中不监管,部门间监管相互推诿,缺乏相应的专业指导能力等现实问题,导致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存在较大的漏洞且部分场所规模小、设置较为隐蔽且流动性较大,形成了消防监督管理盲区。
消防审核这一标准的明确,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消防的办证难度,对中小型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降低了门槛,也给中小型教培机构办学者带来了信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教培行业办学者增强办学的安全意识,消除培训机构安全隐患,引导培训机构向正规化发展。
现阶段,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已进入整改攻坚期,虽然以上只是局部地区的做法。但是,相信各省级教育部门随后也会结合本地实际,陆续研究制订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这些地方性具体政策的出台,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都提出了具体要求,给培训机构的办学之路带来了更为明确的指向性,也会从源头上保证了科学、规范,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作为办学者,则要时刻关注和研究当地具体政策动向,对标政策修正办学行为,真正地走规范化办学之路。